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補充說明,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46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補充說明,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