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私立醫療(事)機構申請「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認定自即日起開始受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就醫民眾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的權益,刻輔導轄內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私立醫療(事)機構,依規定申請成為「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 該局說明,符合申請資格的私立醫療(事)機構,包括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醫院、診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可自即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向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提出申請的醫療(事)機構應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設帳、登帳、給與他人憑證、自他人取得憑證及保管帳簿憑證,其收支記載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具備業務收入收據,並按序編號。對於業務收入應逐筆開立收據,並自留存根。收據應記載之事項包括:1.收據編號。2.收據日期。3.醫療(事)機構名稱、地點及統一編號。4.病患姓名。5.收費項目及其金額。6.收費總金額。 (二)業務支出均已取得合法憑證,且薪資、租金等給付已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稅款並填報扣(免)繳憑單。 (三)提出申請年度之前1年度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115年度申請,應提示114年度帳簿憑證及有關文據),並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且無涉有短漏報收入占全年度總收入之比率超過5%或短漏報收入超過新臺幣50萬元之情形。 該局補充,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私立醫療(事)機構經財政部認定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倘自認定適用年度起3年內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其執行業務所得可適用書面審核,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民眾因病就醫治療、生產、接受醫療照護等醫療行為而支付這些機構的費用,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充分保障民眾列報扣除額權益,創造業者與納稅義務人雙贏。該局籲請符合條件的機構,踴躍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提醒,截至115年4月8日止,已有42家醫療(事)機構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詳細資料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稅務資訊/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查詢。如您對相關規定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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