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將名下房屋無償供公司營業使用,應申報提供使用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租賃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如將其所有房屋無償供公司使用,即使未收取任何租金,因公司在法律上屬於「他人」,且係供營業使用,依規定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其租賃收入。又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所謂「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換言之,公司屬於「法人」,在法律上即為「他人」,只要供營業使用,不論是否為親屬開設或無償提供使用,都要設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至於稽徵機關設算個人出租人的租賃收入,承租公司實際並無支付租金,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2條第7款規定,公司不得列報該筆設算的租金支出。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4年度將名下房屋無償借予其擔任負責人的乙公司設籍並作營業使用。雖然甲君未收取任何租金,但因乙公司屬於「法人」,且將該房屋「供營業使用」,該局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當地一般租金設算甲君提供乙公司使用年度租賃收入新臺幣(下同)120,000元及租賃所得64,000元〔租賃收入120,000✕(1-43%)〕,歸課其綜合所得稅;又乙公司因實際未支付租金,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得將該筆設算的租金120,000元列報為租金支出。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有將自有財產無償供公司或他人作營業、執行業務使用的情形,應主動按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申報租賃所得,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如有相關稅務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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