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廣告費,應以已實現為原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以儲值金預付廣告費,並於廣告費實際發生時,抵用儲值金,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78條及第105條規定,於預付款項尚未實現時,帳列資產項目,並於實現年度予以轉正,認列費用。 該局說明,隨著數位廣告盛行,常有營利事業與廣告平台或代理商簽約,以儲值金預付廣告費,並於廣告實際使用年度,抵用儲值金,營利事業儲值時,雖已取具進項憑證,惟屬預付性質,應依上揭規定,帳列預付費用,並於廣告費發生年度,予以轉正,以儲值金抵用的金額列報廣告費;而尚未使用的儲值餘額,應遞延至以後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不得全額列報為當年度費用。 該局舉例,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廣告費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列報的廣告費係以預付的儲值金入帳,113年度雖有支付5,000萬元,惟依廣告平台投放紀錄顯示,當年度實際僅抵用儲值額度4,000萬元,餘尚未抵用的1,000萬元仍具儲值效力,屬預付性質,不得列報為113年度的廣告費,應帳列預付費用,該局遂剔除廣告費1,000萬元,調增課稅所得額1,000萬元,補徵稅額200萬元(1,000萬元×稅率20%)。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屬預付性質的款項,應依實際發生金額轉正為費用,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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