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屋、土地供繳稅擔保,可申請按時價認定價值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A君電話詢問因欠繳稅捐被限制出境,申請以配偶的房屋及土地作為納稅擔保解除出境限制,該擔保品現值如何估算?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解除出境限制提供不動產擔保的目的,係在其無法繳納時,稽徵機關得就擔保品強制執行取償,因此該擔保品應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第4款規定,以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為限。有關該擔保品的估價,應依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第5條規定,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二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二成估算。但納稅義務人能提供足供認定該房屋及土地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如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不動產估價師的估價資料等),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A君收到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罰鍰繳款書,應納稅捐合計新臺幣(下同)1,030萬元,因未依限繳納及提供相當擔保,經該局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A君為出國洽公,急於解除出境限制,申請以其配偶名下房屋(房屋現值為300萬元)及土地(公告現值為400萬元)作為繳稅擔保,經估算價值為840萬元(300萬元×1.2+400萬元×1.2=840萬元),雖該擔保品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惟未符合足額清償的要件,該局乃輔導A君申請按房屋及土地的時價估算擔保品價值,嗣A君提示不動產估價師的鑑定報告評估市價為1,040萬元,經該局查明屬實,於A君辦妥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後,即解除其出境限制。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以土地及房屋作為繳稅擔保時,若認為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現值加二成估價與擔保品市價不符時,可主動提示公允客觀的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申請核實認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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