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下稱房地),如係因本人或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的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房地者,可按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補充說明,為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自110年7月1日起,個人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45%;超過2年未逾5年者,適用稅率35%;超過5年未逾10年者,適用稅率20%;超過10年者,適用稅率15%。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5月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地,申報成交價額新臺幣(下同)800萬元、課稅所得330萬元,並按非自願離職適用稅率20%計算繳納應納稅額66萬元。該局以甲君係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非屬就業保險法規定因任職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而離職,不符合財政部110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0號公告得按20%稅率課稅的規定,經該局按適用稅率45%核定應納稅額148.5萬元,補徵稅額82.5萬元。 該局提醒,個人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因素,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地,務請詳加確認是否符合財政部公告規定的態樣及條件,按正確適用稅率繳稅。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 (03)3396789轉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