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事業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同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並依限申報扣(免)繳憑單。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獲轄內甲公司111年3月設立,111年間給付員工薪資所得合計新臺幣450萬元,卻未依稅法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案經該局責令甲公司負責人A君限期補繳扣繳稅款及補申報憑單,A君雖依限辦理,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仍應就違反扣繳及申報義務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稽徵實務常見新設立營利事業負責人因未諳法令規定,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漏未扣取稅款,或扣取稅款後未向國庫繳納,亦未依限向稽徵機關申報扣(免)繳憑單,致遭受處罰。如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111年度或以前年度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已扣取稅款而未依規定繳納稅款情形,請儘速向國庫繳清稅款,並向扣繳單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扣(免)繳憑單,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繳者可減輕處罰。民眾如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黃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