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選用標準扣除額完成申報,嗣申報期結束後如欲改採列舉扣除額,應於稽徵機關核定該申報案之前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選定填報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或因未填報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經依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其結算申報案件一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再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報稅後如欲改採列舉扣除額,在稽徵機關核定前,可以填寫書面的申報書向申報時戶籍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更正申報;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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