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至營利事業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除符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2項規定者外,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財務會計帳載估列固定資產機器設備之耐用年數為8年,而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改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按機器設備之耐用年數5年提列折舊,並自行調增折舊5,600萬元。惟依前揭規定,該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5年係屬最低年限概念,並非按最低耐用年數提列折舊,如固定資產依財務會計估計經濟耐用年數為8年提列折舊,稅務申報時仍應按8年提列折舊,故甲公司超提之折舊5,600萬元,經該局依法調整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固定資產之折舊,如財務會計之估計耐用年數未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稅務申報時無須自行依法調整,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