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仍未給付者,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課稅,嗣後如實際支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方式列帳。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規定,請求權消滅時效可分為一般時效及短期時效,一般時效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短期時效又分為5年及2年,如為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請求權時效為5年;如為運費、商品貨款、承攬報酬等,請求權時效為2年。請求權如未在時效內行使將因而消滅,惟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與帳載債務發生日期不同,或有時效中斷情事,致未逾請求權時效者,營利事業得提示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A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帳載期末應付帳款有1筆108年度進貨之應付帳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該筆應付帳款已逾2年請求權時效,且未發生時效中斷之情形,爰將該筆應付帳款200萬元轉列為111年度其他收入。倘若A公司日後實際支付該筆貨款,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是否有逾請求權時效之應付未付款項需轉列其他收入情形,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