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購進貨物未取得統一發票及銷售貨物未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進貨物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進貨未取得憑證總額處5%以下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銷售貨物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除補徵營業稅外,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說明,日前查獲轄內甲公司107年間因購進貨物及銷售貨物,皆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及開立銷貨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經該局分別以,(一)購進貨物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為1年內經第1次查獲,按查明認定進貨總額890萬餘元裁處2%罰鍰17萬餘元。(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980萬餘元部分,除補徵營業稅額49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又甲公司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乃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24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買賣貨物時,如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且銷貨時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因屬2個獨立行為,故均會依相關規定分別處罰,不可不慎。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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