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中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投資海外金融商品獲取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屬個人基本所得額中海外所得的課稅範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如當年度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規定,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且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未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4,800萬元,經該局查獲補徵個人基本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罰。甲君主張應扣除110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損失4,000萬元,以實際淨所得課稅,經該局依上開要點第16點第3項規定駁回甲君復查申請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當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只能在「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縱該年度無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該財產交易損失未抵減餘額,依規定不能跨年度扣抵,民眾應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黃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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