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補徵鉅額稅捐若繳納有困難,可在繳納期間內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最長3年。 該局說明,「鉅額稅捐」是指每次核定補徵應繳稅款個人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含機關團體)在200萬元以上,如果有繳納困難,無法在規定期限內一次繳清,就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但國稅局得要求提供相當擔保,擔保品的範圍、計值及其他相關事項,依「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規定辦理。分期繳納的各期利息計算方式是自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的翌日起至繳納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至於分期期數視應納稅款而定,應納稅款在1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得分2至24期、500萬元以上得分2至36期。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該局查獲應補徵111年營業稅240萬元,繳納期間自112年10月11日起至112年10月20日止,甲公司繳納有困難,不能一次繳清,在繳納期間內向該局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並提供易於變價及保管的等值擔保品;經審核後,核准自112年11月起至114年10月止,每月為1期,分24期繳納,每期繳納本稅10萬元及自112年10月21日起至繳納日止按日加計的利息。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如期繳納的分期稅款,若有任一期未如期繳納,國稅局將就未繳清的餘額發單通知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將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請納稅義務人務必留意分期繳納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