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夫妻一方過世,生存配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主張扣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繼承人應於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足額給付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給被繼承人配偶,繼承人如果未於前述期限內給付,國稅局將於期限屆滿次日起5年內就未給付或給付差額的部分,追繳應納遺產稅,並按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甲君於104年5月間死亡,生存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經該局核定該項扣除額9,400萬元,於105年9月27日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繼承人依規定應於106年9月26日前給付該請求權價值的財產給被繼承人配偶,經繼承人以遺產繼承涉有訴訟未決為由,申請並經核准展延交付期限,但截至展延期限屆滿,繼承人仍未履行交付,案經該局依法剔除該項扣除額,並補徵遺產稅及加計利息合計968萬元。繼承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申報遺產稅,主張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應注意於期限內交付或移轉財產給被繼承人配偶,並將移轉明細表及移轉事實證明文件送交國稅局審查,如有特殊原因,無法於期限內給付時,可先申請核准延期履行交付期限,以免逾期遭補稅及加計利息,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楊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