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及特定親屬的土地,如該贈與土地在法律上同時有免徵贈與稅及遺產稅的規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該贈與的免稅土地,免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的財產,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其立法目的係在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財產規避遺產稅,但該贈與的財產如果法律上已規定免課徵遺產稅者,就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行為而言,即不具規避遺產稅的動機,因此,該類被繼承人生前贈與的財產,繼承人即無須再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父111年1月1日贈與子乙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嗣於112年5月1日死亡,繼承人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將該贈與土地併入被繼承人甲的遺產總額申報,並檢具註記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列報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因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已明定,因繼承而移轉予配偶、直系血親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故甲君該生前贈與行為,顯無規避遺產稅的動機,乙君無須再將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併入被繼承人甲君的遺產總額,及以該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遺產價額,同額列報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以茲簡政便民。 該局呼籲,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免徵遺產稅的土地,除了前揭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有贈與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規定的農業用地及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1條規定的新市鎮土地等,是類土地依各該法律均已明定免課贈與稅及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即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再予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