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年關將近,應景的酒類禮盒也多樣化,依菸酒稅法相關規定,不論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的菸與酒,需於出廠或進口時課徵菸酒稅,另已核准登記之菸酒,若其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 該局進一步表示,所謂的產製行為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分裝則係指將散裝或其他較大重量、數量、容量包裝之菸酒,重新拆封予以改裝或灌裝為較小規格包裝,而無其他製造或加工之行為。前述產製行為產製廠商除需依菸酒管理法向財政部申請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外,仍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該局呼籲,產製廠商請隨時自我檢視有無已「產製」卻未依規定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之情形,以免違反菸酒稅法相關規定,而遭處罰。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