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屋,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即舊制)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依財政部115年7月15日台財稅字第11504549440號令釋規定,得比照房地合一稅新制規定,以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計列成本。 該局說明,關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係以交易日所屬年月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除以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屋日所屬年月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的比率調整。舉例說明如下: (一)甲君於100年1月繼承父親所有的A屋,當時房屋評定現值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嗣於115年8月出售A屋,實際房屋成交價額為2,000萬元,並檢附仲介費、代書費及其他因取得、改良及移轉房屋所支付的相關費用合計30萬元。 (二)100年1月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0.25,115年8月為112.32,則: 1、房屋評定現值調整後價值:900萬元 ×(112.32÷90.25)〔取至百分比小數一位〕=1,120.5萬元 2、財產交易所得:2,000萬元-1,120.5萬元-30萬元=849.5萬元 (三)甲君115年8月出售A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為849.5萬元,甲君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併入115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財產交易所得額的計算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指派專人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傅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