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業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新設立之營業人在營業初期或試營運階段無銷售收入,因故申請暫停營業,誤以為停業當期無銷售額就不須申報營業稅。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的申報書,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至於已申請暫停營業的營業人,停業前的銷售額,仍應依上開規定於次期辦理申報。若營業人逾期未依規定申報,將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舉例說明,乙商號申請自115年4月10日起暫停營業,115年3-4月無銷貨,未於同年5月15日前申報營業稅銷售額與稅額,遲至同年6月20日才辦理申報,因已逾30日而被裁處怠報金新臺幣3,0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申請暫停營業,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申報作業,以免因逾期申報遭加徵滯(怠)報金。如對相關規定有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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