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扣抵要注意,應適用而未適用協定之溢繳稅款不能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他方締約國來源所得且可依所得稅協定免予課稅或適用上限稅率者,如未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款,將無法扣抵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後段規定,營利事業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於限額內自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同法第124條規定,凡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所簽訂之所得稅協定中,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故營利事業如取得源自所得稅協定他方締約國之來源所得,且依所得稅協定規定屬免予課稅或適用上限稅率者,應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稅優惠,如營利事業未申請適用致溢繳國外稅額者,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該溢繳之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為泰國乙公司提供技術服務,取得泰國乙公司給付技術服務費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已依泰國稅法規定扣繳稅款150萬元,甲公司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全部列報境外所得之可扣抵稅額。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在泰國境內並無常設機構,且依我國與泰國所簽署之「駐泰國台北經濟貿易辦事處與駐台北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下稱臺泰租稅協定)規定,該筆技術服務費屬第7條第1項所稱之「營業利潤」,僅能由我國課稅,泰國應予免稅。因此,甲公司應先向我國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文件,並向泰國稽徵機關申請適用臺泰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及退還扣繳稅款150萬元,爰其在泰國溢繳之稅款,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稅額,該局遂依法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所得時,應留意所得來源國如有與我國簽署所得稅協定者,應主動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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