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申報9月開跑,多元線上繳稅更便利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15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為落實數位便捷服務,營利事業符合所得稅法第67條第2項規定,採自行繳納暫繳稅款且免辦申報者,今年起可透過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完成身分認證,即可直接使用「活期存款帳戶」(限工商憑證)或「信用卡」線上繳納暫繳稅款,省時又省力。 該局就115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應辦理暫繳的營利事業,可選擇下列申報方式(二擇一): (一)一般申報:按上(114)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不包含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但營利事業若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者,仍應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及稅額抵減證明資料,一併辦理暫繳申報。 (二)試算申報: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或非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的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15年度前6個月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其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免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受控外國企業之投資收益),按當年度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二、免辦理暫繳的營利事業: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依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的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114年度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115年度新開業者。 (五)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營利事業按其114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該局特別提醒,除上述新增線上繳稅方式外,亦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或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四大便利超商(限應納稅款3萬元以下)臨櫃繳納,或透過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信用卡、活期存款帳戶等方式繳納。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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