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保障民眾索取發票之兌獎權益,財政部於110年10月22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18條及第32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下稱自販機)收取停車費及銷售食品、飲料,自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考量營業人準備時間,依自販機取得時點訂定有1年及6年的輔導期間,期間內未符合規定者免罰。 該局進一步表示,國稅局於修法後即積極輔導該等營業人於緩衝期限內完成自販機具備逐一開立發票予買受人的功能。為使民眾瞭解營業人開始逐筆開立發票的時程,並針對適用1年及6年輔導期的自販機提供不同顏色的貼紙(1年:紅色、6年:黃色),張貼標示紅色貼紙之自販機,包含以自販機收取停車費及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銷售食品、飲料販賣機者,其1年的輔導期將於111年12月31日到期,請營業人配合儘速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並自112年1月1日起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以免受罰。該局說明,營業人在汰換自販機設備或修改程式時應注意,如係開立電子發票者,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設備應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資訊之條碼掃描功能。 該局提醒,110年12月31日前取得用於銷售食品、飲料之自販機(張貼黃色貼紙),輔導期限至116年12月31日止,如尚未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功能者,亦請儘速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以保障民眾索取統一發票兌獎權益,如有不明瞭之處,可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謝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21